(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驻郑院校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8]1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规定(试行)的通知》[2008]18号、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文件(郑劳社医疗[2008]4号)、《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郑劳社医疗[2008]4号)等文件的规定和精神,为保证我院学生顺利就医,得到便利的医疗保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象和范围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参保学生就诊规定
1、学院医务室负责全院学生的日常门诊诊断治疗,门诊医疗费报销,外地就诊及转院手续的办理等。
2、首次办理医保卡的学生,每人每年交48元(18元医保卡费,2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0元补充医疗保险费),享受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学生交10元(办理时带低保证明)。续交医保费的学生,医保卡一直有效。第二学年每人每年交30元(2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0元补充医疗保险费)。初次办理有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费用自理。医保费每年交纳一次,只限本学年有效,下年不予累计,用不完者由市医保办收回统筹使用。
3、所有参保学生,郑州市医保中心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支付门诊医疗费(含意外伤害)到院财务帐户,学院将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由院医务室统一管理使用。参保学生持医保卡和门诊病历本(首诊时发放)就诊。
4、参保学生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在医保规定内病种医疗费用,报销按市医保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比例为:一、二、三类定点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社区卫生机构为200元)、600元、9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个人负担一部分。一、二、三类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60%、55%,一个自然年度基本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5000元。报销医疗费的范围应符合市医保的有关规定,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补充限额为35000元。
5、参保学生在校期间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费按市医保规定执行。斗殴、酗酒、服毒、自残等事故的医疗费用由当事人负担。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赔偿责任部分,市医保不再支付。
6、参保学生在节假日或实习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需准备资料(学院医务室证明、结算单据、医院证明、费用明细单汇总、长期医嘱复印件、临时医嘱复印件、阳性检查结果、病例首查复印件、医院小结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复印件),于每季度首月18-22日交到院医务室,由院医务室到市医保中心报销,门诊产生费用自已负担。
7、参保学生必须在院医务室就医,实行院医务室首诊制。确需转院的,由院医务室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转诊手续。否则在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8、院医务室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原则,不乱开药,所有参保学生不得点名要药,不得持假卡、假门诊病历就医,不得将本人医保卡借于别人使用,只限本人使用。如发现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产生费用自理,并交院、系严肃处理。
三、未参保学生就诊办法
未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院医务室就诊医药费用自理。医药费按照药品进价成本收取,不附加任何费用。
四、本院学生就医必须执行此规定,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院医务室。
200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