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节能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节能工作任务完成和措施的落实,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学院总务处负责对各系、各部门的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法规的行为,总务处通过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条 总务处应当会同各系、各部门加强对学院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主要指制度落实、综合节电及照明节电、空调系统节能、节水及其他方面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能耗计量体系建设情况。主要指实施能耗分类、分项计量情况;建立能耗统计台帐、能耗数据监测报告和记录及实施动态监测情况;落实统计制度对能耗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情况。
(三)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或标准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主要指节能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联络员制度建立情况;节约用电、用水、用油、用气制度建立情况;节能考评制度、奖惩制度建立情况。
(五)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情况。主要指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职责和分工、落实岗位责任情况;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提升能源管理岗位人员的节能技能等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管理情况。主要指重点能耗设备节能监测、运行记录和落实节能管理措施情况;供冷、供暖、照明、炊事系统以及机房、实验室等设施节能管理情况。
(七)按要求开展能源审计情况,以及对照能源审计结果整改情况。
(八)公务用车节油管理情况。主要指是否按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维修、保养制度落实情况;车辆日常用油定额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节油奖惩措施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其他节能方面工作情况。主要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师生节约意识情况;按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规定和标准情况;安排落实节能资金,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情况等。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六条 学院节能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全面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
第七条 总务处应当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学院节能工作的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以上节能工作随机抽查或专项检查,及时补充制定节能规章制度、落实节能措施。
第八条 监督检查方法主要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察看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主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规定成立监督检查组;
(二)确定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发出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查阅各系部节能任务分解、完成情况等资料,现场查验节能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核对相关节能数据;
(四)反馈监督检查意见。检查组现场向被检查对象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条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部门提出、下达书面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各系、各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学院总务处。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通知、工作底稿、综合报告和处理意见、整改反馈情况等文字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节能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代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