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学生宿舍用电管理工作,规范学生宿舍用电制度,确保学生宿舍合理计划用电、安全用电,保障我院师生正常教学活动顺利进行,使广大学生能够在和谐文明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
第一条 全体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楼用电设施和仪表的正常使用,自觉遵守安全用电制度、抵制不良用电行为,杜绝用电安全隐患,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 每学期每间宿舍免费送电200度,充电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前四周内。
第三条 超额部分实行先预购后消费,电费由同一房间学生共同分摊;电费按郑州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收取,标准为0.56元/度,结余部分可转下月继续使用;学生因故提前离校或毕业,在院各部门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到售电室办理退卡停止供电。
第四条 当宿舍可用电量少于5度时,由宿舍人员到售电室交费充电。
第五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电断;发生电路(设施)故障及时到值班室报修,不得私自拆修,以免超负荷用电或长时间供电损坏电器和发生火灾等事故。
第六条 每个寝室设一名安全管理员,在所有人员离开寝室后负责检查用电设备情况,责任到人,确保无安全隐患。
第七条 为确保用电安全,学生宿舍严禁使用发热性电器,严禁使用任何接线板,严禁私自接电线,改装电路,安装插座,灯头等。若出现事故后果自负。如:取暖器、热得快、电热毯、电水壶、电炒锅等。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变动现有的供电设施和供电线路;不得私自调整用电负荷,若调整须向主管领导申请批准后方可调整,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供配电设施、线路破坏者,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 凡因使用禁用电器等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院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者,将依照学籍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重者,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统一售电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中午13:00—14:00 、下午17:30—18:30。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院长办公室 |
2015年3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