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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2-01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我院的政府采购行为,保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内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所从事的30万元以下及省政府未批复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训练、管理等活动中,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平等竞争原则。

第五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审核采购经费支出。

第六条  学院总务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和程序,确定采购形式和方式;会同学院监察室确定采购的评标、谈判专家;组织招标、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负责采购合同的拟订,参与监督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收集供应商资料。

第七条  学院采购项目申请使用部门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调研、立项与审批工作,提出采购标的物的选型,提供技术参数及方案,建立验收专家资料库并组织验收。

第八条  学院监察室监督学院集中采购活动,受理采购投诉,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程序主要包括编制和批准政府采购预算、确定和执行采购方式、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资金支付。

第十条  学院政府采购预算由财务处组织编制。采购预算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财务处汇总核对后,明确采购方式,送交总务处执行。采购任务书同时送监察室备案。

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能进行采购;情况特殊,确需采购的,应追加或调整采购预算。不按规定进入集中采购程序,擅自进行分散采购的,财务处不得付款。

第十一条  学院的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按照省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属于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总务处、项目主管部门、监察室等部门共同参与。总务处负责人主持谈判,并推荐1名专家任采购小组组长,成员由使用单位与技术及经济方面的专家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技术与经济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组成员的2/3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使用部门可向总务处推荐合适的供应商,但不得擅自确定供应商。若需预先设计采购方案的,使用部门不能单方面向委托设计单位作有关承诺,项目设计方案中不得设定影响采购公平的限制性条件。

第十四条  总务处根据采购任务书受理采购项目,拟定采购方案,组织招标活动。负责招标通告和招标邀请函的拟定,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售,评标活动的组织,合同的拟订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总务处必须公开发布招标通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总务处会同监察室随机抽取邀请投标单位并向其发送投标邀请函。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拟制必须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拟标人员一旦展开拟标工作,便不得与有可能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接触。

招标文件确定后,总务处应将招标文件报学院财务处、监察室备案。财务处、监察室收到招标文件的2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后,由总务处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具体评标办法,主要评标方法如下: 1.打分法,是指评标小组的各位成员按照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确定中标人。2.最低投标报价法,是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以上两种方法也可综合使用。

第十八条  开标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总务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监察室、项目主管部门参与。

第二十条  评标小组由使用部门代表和技术及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小组成员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及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并由财务处会同监察室从专家资料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开始时,采购小组成员共同推荐一位专家任组长。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小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在确定中标人前,总务处、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等进行谈判。

第二十三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按照指定方式和要求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总务处将拟制的中标通知书送至财务处、监察室备案,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总务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拟订书面合同,经学院审核后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签定后,总务处应向财务处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采购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供应商若放弃中标权,可按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授予第二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已签约的采购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已签约的项目,也不可将已签约的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成立采购验收小组组织验收,签署验收报告书,验收报告书必须有验收小组组长及成员签字。

第三十条  总务处根据验收报告结论,通知财务处按合同支付价款,其中工程类项目付款还需附审计报告。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在支付采购款项的同时,及时办理新增固定资产的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室、财务处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为:1.执行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2.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3.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4.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5.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监察室、财务处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学院的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时,应及时报告院领导,责令有关部门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如发现违规采购行为、采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以及人为规避本办法规定的,监察室、财务处应通知财务处拒付相应的采购款项。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政府采购工作应当接受上级部门、学院各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项目申请使用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学院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院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购部门与使用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学院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5.其他违反学院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2年之内,不得参与学院的采购活动;给学院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院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与学院采购当事人员违规串通的;

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院签订采购合同的;

6.向学院采购当事部门和个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7.擅自变更或终止采购合同的;

8.其他违反学院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未按照合同履约,严重影响学院教学、科研、训练、管理秩序的,除按合同约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12年内不得参与学院的采购活动。

第三十九条  采购机构工作人员、采购小组及验收小组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由学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采购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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