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鼓励全处职工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促进"三育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深入开展爱岗敬业,团结拼搏,无私奉献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三育人"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站在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的政治高度,自觉地把"三育人"工作放在战略地位,充分认识加强"三育人"工作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长期不懈地坚持抓下去。
第三条 全处职工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教育理论水平,以良好的道德修养和高度的责任感,结合本职工作对学生进行政治信仰、理论素质、道德情操、行为规范的全面教育,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作用。
第四条 全处职工都要增强为学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的观念,特别是为学生直接服务的部门的职工,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要爱护学生、言语文明、行为端正、热情周到,不断加强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修养。各服务部门要加强服务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校风校貌陶冶和教育学生。
第五条 要加强对服务育人的组织领导,大力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坚持不懈,树立典型,不断提高服务育人水平。
第六条 建立"三育人"奖励基金,由院教代会主席团负责奖励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奖励基金在做好"三育人"工作中的应有作用。
第七条 处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三育人"先进个人标兵。先进个人授予""服务育人先进个人标兵"称号 ,对先进个人颁发奖金和证书。先进个人材料装入本人档案。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享有"三育人"先进称号的人员,在职务(职称)评聘和评选其它先进时,在与其它人员条件相同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