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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体育学院环境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2-05-16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需要,提升校园环境品位和质量,更好地维护校园环境整洁美观,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提供清洁、幽静的校园环境,营造一个整洁、文明、优美、舒适的工作、学习环境,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环境卫生的治理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与强化管理相结合,坚持群众参与与环卫部门专人负责相结合,坚持突击治理与经常维护相结合,要通过各单位和全院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不断改善校园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师生员工的生活质量;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环卫意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文明素养,使我院成为人人懂卫生、爱卫生、讲卫生的文明高校。

第三条 学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校园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是良好环境的维护和建设者,全院师生员工要本着主人翁精神,有义务共同维护校园环境,遵守学校各项环境规定,制止一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单位和个人环境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环境五不准规定,即:

1、不准随地吐痰;

2、不准随地便溺;

3、不准乱倒垃圾;

4、不准乱扔果皮核、废纸;

5、不准乱泼污水。

第五条 严禁从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等窗口往外倾倒垃圾、泼污水及乱扔废弃物。

第六条 爱护校园环境人人有责,严格个人行为,严禁践踏绿地及破坏和污染建筑物、人文设施和景观。

第七条 自行车和机动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禁止在校园内乱停乱放,更不允许车辆通过及停放在草坪上。

第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乱贴、乱画及乱挂广告牌匾,各类通知、通告、宣传标语等要在统一规定的地点张贴,并在时效内负责管理,事后应及时、彻底的清理。

第九条 不在校园内焚烧垃圾、枯枝败叶、废弃物等。

第十条 单位生活垃圾经袋装后要按指定地点定时排放,不得乱倒、乱排及四处散落垃圾。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不准在公共场所存放货物、废旧机器、工程残料和堆放杂物等,以免影响校园环境整体美观。

第十二条 因科研、教学产生的残渣、废料等,如需作特殊处理的(有毒、有害、超大体积的等),必须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排放到校园和下水道内。

第三章 建筑施工环境

第十三条 校园内新建、改建、装修、维修、拆迁、道路等各项工程实行申报制度,施工方在开工前必须到总务处办公室签定《施工现场环境责任合同》,并按比例交纳环境押金。

第十四条 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要遵守工程实行申报制度,并负责对工人进行环境教育,杜绝人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做到文明施工,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环境规定。

第十五条 不准随意损坏公共环境设施,严禁占道施工和影响校园正常秩序,因施工需要破坏现有环境的,需事前到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负责恢复。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要堆放整齐,并随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基建残土要堆放在指定地点,并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七条 装卸、运输建筑材料、残土时,要保持场地及运输沿线的清洁,不得在校园行驶途中滴漏、散落。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料净场清,场地平整,并向总务处提出验收申请,经现场环境验收,确认环境整洁后方可支付工程余款。

第四章 环境维护

第十九条 清掏化粪池、下水井的污泥、粪便要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并运走,不准在校园内堆积。

第二十条 校园绿化及养护作业现场要及时清理干净,不得在校园内散落、堆放。

第二十一条 在定时定点收集和倒运袋装生活垃圾时,要做到车走地净,避免沿途飞扬、散落。

第二十二条 水暖、电气、煤气、信息管网等铺设和维修时,责任部门要保护环境,爱护草坪,待环境作业完毕后,现场要及时回填、复原。

第五章 环境清扫

第二十三条 学院保洁人员负责校园内所有道路清扫、绿地保洁任务,不留空白点。

第二十四条 在做好日常清扫和保洁的同时,负责清除路缝杂草、路面积水、乱贴乱画乱挂、乱倒垃圾和冬季道路积雪等,并负责所有果皮箱清掏工作。

第二十五条 遇学校举行重大活动时,学院保洁人员应根据需要组织环境清扫和保洁工作,并按学校要求,参与环境突击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保洁人员的管理,树立文明形象,建立健全检查标准和规章制度,以提高校园清扫和保洁质量。

第六章 环境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其管理的广告栏、宣传栏、标牌、宣传板等应保持清洁,如有乱贴乱画应及时组织清除。

第二十八条 有独立庭院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门前环境“三包”责任制度,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第二十九条 由学院保卫处负责,禁止小商贩、收购废品及拾荒等闲杂人员进入校园,不准把宠物带入教学区。

第三十条 绿化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清除校园内杂草、枯枝及修剪树木等,并及时修补破损道路和疏通下水道。

第三十一条 室内卫生要求窗明几净、整齐、无灰尘、无杂物、无蜘蛛网、地面整洁、厕所干净无臭味。

第三十二条 室外环境要求地面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绿地无枯枝败叶,无杂草;墙面、树、灯柱等上面无乱刻、乱划、乱张贴。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除了按学校要求参加各项环境整治活动外,还要注意保持自身办公、教学、科研环境的整洁。各级学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学生生活环境的管理,确保寝室环境的整洁。

第条 垃圾清运主管部门要保证校园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不准积存,并按市垃圾排放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排放。

第三十四条 浴池、食堂等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行业卫生各项规定和学校相关环境规定。

第七章 消杀四害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学校统一部署和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除四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消杀四害过程中,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防害设施,加强消杀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校园软覆盖部分的灭鼠工作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总务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政府相关部门来检查工作时,不合格的单位应负完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八章 冬季除雪

第三十九条 搞好冬季公益除雪,保证行人交通安全,是每个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

第四十条 雪停就是命令。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严格除雪要求,统筹安排好学生在校期间和寒假期间除雪工作,必须及时保质地完成本单位的学院内外公益除雪任务。

第四十一条 在除雪过程中,对借故不按时除雪和除雪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学校将给予其通报批评并收取代扫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总务处负责本条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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