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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2-01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试行),在有关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的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线敷设等工程项目核准后进入实施阶段的各类建设活动。

第三条  成立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小组成员有明确的分工和职责范围。

第四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并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管理程序,并主动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学院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自律规定

 

第六条  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人员要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保守秘密、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第七条  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要求:

(一)不准接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其它支付凭证;

(二)不准到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中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取利益;

(四)不准未经批准参加有业务关系单位组织的出国(境)或国内的考察活动;

(五)不准接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因故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必须上交,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置;

(六)不准在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变更、工程款支付、设计审查、购买固定资产等工作中搞权钱交易、谋取私利;

(七)不准在家里或宿舍内接待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业务单位人员;

(八)不准为达到个人目的给他人送礼。

第八条  在工程建设中必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负责项目建设的领导干部在工程建设中的责任,抓好思想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第九条  对违犯廉洁自律规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工程建设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属于我院总体规划范围或因事业发展需要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提出基本建设申请,必须由学院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组织相关人员调研论证,将调研报告和请示一并提交省体育局。经省体育局同意后,由省体育局主管部门上报省发改委下达投资核准批复。

 

第四章  招标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各建设维修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招标方式核准手续,确定招投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

第十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应严格编制招标计划,明确招标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按规定在政府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  应严格按公告要求,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认。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按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由院纪检部门指派专人按规定时间到有关部门进行抽取,确定投标专家。抽取完成后,应签字确认备案并保密。

 

第五章  合同审查签订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拟定合同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应明确,详尽、严谨,并符合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经院基建领导小组或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并报政府相关部门认可备案。

第十七条  与中标单位的合同谈判,建设单位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在纪检部门派人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重点落在招投标文件规定、承诺的优惠条件和服务条款上,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八条  重大合同签订前(50万元以上),必须上报局政策法规科技处审核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存档。

 

第六章  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成立工程项目部,委派驻工地代表。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开工前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质量监督手续,并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并达到合格以上质量。

第二十二条  在开工前工程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有设计方、监理方和施工方参加的图纸审查会,并做出纪要,填签图纸审查认定单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图纸和图纸会审纪要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施工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工程现场变更、签证、审批制度。应出示规范的施工变更签证单和技术核定单等技术文件,要求事项明确,并由责任主体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工地代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的责任机构,防止出现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严禁肢解工程。不得将招标范围及合同中的工程抽出分包。在招投标合同范围中材料设备非特殊情况不得分包直接采购;暂定价部分的材料、设备采购,应做市场调研,并组织评标,价格确定后,由甲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下达施工方采购。

第二十七条  按照质量监督和工程施工质量规范等有关规定,在基础工程、主体、主要节点及竣工验收等关键部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五大责任主体单位验收。

第二十八条  要做好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资料和竣工图纸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章  资金(资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和年度基本建设预算资金安排,有计划、分步骤合理使用资金。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施工单位,不予拨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按政府有关规定备案存档,办理固定资产转账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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