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参保学生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在医保规定内病种医疗费用,报销按市医保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比例为:一、二、三类定点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社区卫生机构为200元)、600元、9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个人负担一部分。一、二、三类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60%、55%,一个自然年度基本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5000元。报销医疗费的范围应符合市医保的有关规定,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补充限额为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