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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9-15 作者: 点击数:
第十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审核,总务处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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