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教办体卫艺【2009】198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9】309号)文件的精神,为保证我院学生顺利就医,得到便利的医疗保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象和范围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参保学生就诊规定
1、学院医务室负责全院学生的日常门诊诊断治疗,门诊医疗报销,外地就诊及转院手续的办理等。
2、办理医保卡的学生每人每年交30元(2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0元补充医疗保险费),享受低保或重度残疾的学生每人每年交10元(10元补充医疗保险费),医保卡工本费12元/人。医保费由院医务室代收代缴,医保费按学制一次性缴至毕业。医保卡使用期限为学生参保的次年元月一号至学生毕业年份的十二月底截止。
3、所有参保学生,郑州市医保中心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拨付门诊医疗统筹费,到院专用财务帐户,学院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由院医务室统一管理使用,参保学生持医保卡和门诊病历本(首诊时发放)就诊。
4、参保学生因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在医保规定范围内病种医疗费用,按市医保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比例为一、二、三类定点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社区卫生站为200元)、600元、900元。报销比例为70%、65%、60%。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自理。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3000元/年。
5、参保学生符合规定的三个门诊规定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其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给予报销。
6、参保学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顺产800元;剖腹产1500元。
7、参保学生在校期间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费用按市医保有关规定执行。斗殴、酗酒、服毒、自残等事故由当事人负责。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赔赏责任部分,市医保不再支付。
8、参保学生在节假日或实习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必需在住院一周内通知市医保中心备案(电话:0371-68698120、0371-68698301、0371-68698302),否则,费用自理。报销时携带资料(发票、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证明、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复印件、病历首页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身份证及医保卡复印件、院医务室证明)。
9、参保学生实行院医务室首诊制,确需转院的病人由院医务室开据转诊证明,否则,费用自理。
10、院医务室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原则,不乱开药,所有参保学生不得点名要药,不得持假卡,过期卡,假门诊病历就医,医保卡不得转借他人,只限本人使用。如发现以上虚假行为,产生费用自理并交由院,系处理。
三、每年的参保、续保工作由院医务室及各系在9月份统一办理。
四、本院学生就医,必须执行此规定,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号起实施,解释权归院医务室。
备注:1、校外门诊费用报销时,需携带转诊证明、处方、收据和医保卡。
2、校医值班时间:周一到周五和学院工作时间一致